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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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二一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藍庭光右列被告因傷害人致人於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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