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簡志忠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