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 鄭榮宏 上列原告與 薛留芳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狀僅以以「 柯金築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未記載柯金築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柯金築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