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大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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