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744號債權人興飛套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淮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