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張文瑞 被告 張麗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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