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638號債權人 張家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雲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638號債權人 張家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雲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