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郭瑞泰
郭余秋菊 被告 尤凌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尤凌薇因殺人案件(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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