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冠瑩 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㈡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親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㈢請說明聲請人父母親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親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暨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㈤請提出自民國107年10月起迄今之佣酬清單。
㈥請說明每月負擔父母親扶養費之金額各為何?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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