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8號抗告人即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秋美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7月21日103年度補字第6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