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外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693號原告 謝穗旭 被告 鄧延通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執行外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75在臺結婚並辦理登記後曾定居美國,嗣於97年2月5日經美國紐約州孟羅縣最高法院訴訟編號06/00070民事確定判決兩造離婚,並命被告應按月支付原告贍養費、兩造所育子女扶養費,及婚後財產分配金予原告,惟被告拒絕依上開判決給付,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起訴請求准予上開判決於本國為強制執行等情,核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