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軍豪選任辯護人謝錫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9222、9790、9988、10014號、103年度偵字第2209號),並經終結辯論,惟就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