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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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鄧文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鄧文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9年度偵字第144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禁藥「 黃道益 活絡油」、「萬應止痛膏」等,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鄧文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陳列罪嫌,惟斟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犯後復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1447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382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6張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編號│藥品名稱│數量│├──┼────────┼──┼──┼─────────┼──┤│1│黃道益活絡油│1盒│7│五塔油(白色)│2盒│├──┼────────┼──┼──┼─────────┼──┤│2│新ルル─A錠│1盒│8│TIGERBALM│3瓶│├──┼────────┼──┼──┼─────────┼──┤│3│萬應止痛膏│1盒│9│TJINGTJAUBALSEM│2瓶│├──┼────────┼──┼──┼─────────┼──┤│4│metholotum(大)│2盒│10│五塔標行軍散│1盒│├──┼────────┼──┼──┼─────────┼──┤│5│清涼油│3盒│11│エスエブロリ錠│1盒│├──┼────────┼──┼──┼─────────┼──┤│6│metholotum(小)│3盒│12│FLUCORTF│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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