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林德旺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複代理人 柯星任 訴訟代理人 盧春 律師上訴人 謝傳周 上訴人 黃俊杰 上訴人 何相華 上訴人 何俊毅 上訴人 何麗玲 上訴人 何相堂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前列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前列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上訴人 黃千代 被上訴人 劉福權 被上訴人 陳美惠
號3樓被上訴人 陳淑惠
號3樓被上訴人 陳莞惠 被上訴人 陳宛清 被上訴人 陳靜芬
號3樓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九段最後四字『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陳麗芬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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