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26號原告 吳林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曹清雲 間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10,470元(即(28130×219)+1,250,000=7,410,47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4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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