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乙○○
丁○○丙○○甲○○右聲請人就 林秀珠 遺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計徵聲請費用,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補繳聲請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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