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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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清雲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清雲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提出①釋明債務人應補繳之短收電費為新臺幣5,28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相關費用明細,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9年2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