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陳昌仁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代理人 李健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