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 王吳明 以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 洪金龍
洪鳳貍 葉月珍 葉 鄭月花 葉德馨 葉純真 葉能源 杜惠玲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慧 被告 杜惠鳳 訴訟代理人杜惠玲
葉秀慧被告 杜巧雯
杜雅君 杜心怡 杜仲麟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明福 被告 葉愛珠
羅琴芳 林 羅愛治 羅安庭 羅亞玉 羅天壽 羅天才 羅月如 羅莉萍 吳宥楨 徐子淇 徐雅治 徐雅文 徐螢螢 徐紀瑄 施樹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英正 被告 施富士
施富義 施秀琴 施慧吾 施慧侖 施慧果 施慧岡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慧固 被告 張許月霞
許福全 許太平 許明風 林秋香 陳林秋鳳 林秋玉 林秋月 林有義 林揚庭 洪得安 曾柏堯 曾綉卿 曾筱婷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石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榮敏 被告 林信惠
林惟信 林信貞 林信安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寧 被告 陳秋月
陳厚卿 陳昭男 林榮勤 林榮慎 林榮志 許寶鑾 林秋蘭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榮敏被告 林榮誠 訴訟代理人林榮勤
林榮敏被告 林榮識 訴訟代理人林榮勤
林榮敏被告 洪羅彩鳳
洪智琳 洪獻恩 洪智容 洪挺凱洪 張娜滿 洪宣 立洪宣穆 洪宣晃 洪蘇 金美 洪恩榮 洪秋桂 蘇洪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金原 被告 謝洪玉英
洪美麗 洪順喜 洪再傳 廖展彬 廖展東 廖惠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