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 金呂秀英 訴訟代理人 呂學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學賜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4,
871元(計算式:76,300元×93.17平方公尺+216,000元=7,324,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