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敖清上列被告徐敖清因本院民國102年度聲字第102號撤銷緩刑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5月10日裁定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設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弄○號,然其現已遷移上址,實際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揭裁定等情,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