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8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1732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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