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務人 徐嘉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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