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95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蔡佳 和
被告 許春風
陳 許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春風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9月21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年9月22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定於110年9月21日宣判,然因該日為放假日,爰變更本件宣判期日為110年9月22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