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9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蔡佳

被告 許春風

許春益

許聰枝

廖許又勻

許碧娥

許美玉

許耕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春風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9月21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年9月22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定於110年9月21日宣判,然因該日為放假日,爰變更本件宣判期日為110年9月22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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