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壢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馬志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7月22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497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馬志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6月8日20時26分。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段○○○村00號
(三)行為:
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以FACEBOOK暱稱「馬志希」
之帳號,在FACEBOOK個人頁面及社團「臺灣警消大聯盟」
,刊載內容為「懂了,美國C17送來的是測試劑,高端二
期解盲結果一定造假,通過後,先拿美國或韓國代工運來
的測試劑試打(拿台灣人民當白老鼠),取得數據後,送
回去校正後,再大量複製代工,號稱國產疫苗,難怪漲停
板。」之文字。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社群網站FACEBOOK貼文截圖畫面。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
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查被移送人自陳其
看到網路上的內容就轉貼了,其沒有想到要查證,其貼文只
是臆測之詞等語(見本院卷第4頁反面),可認被移送人所
述顯非基於事實,而屬謠言。且值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流行之際,該謠言可能使瀏覽之群眾認疫苗解盲
結果造假、施打疫苗為測試劑,因而感到恐慌不安,故該行
為確足影響公共安寧。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在
網路散布前開文字謠言,足以影響社會之安寧,兼衡其行為
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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