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35號
聲請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