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陳景昀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
第52099號清償債務事件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
序)。聲請人並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10年度
壢簡字第1121號受理在案,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查封之財產一
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系爭
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
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提起異議之訴」。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
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
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
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是停止執
行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為必要,如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債務
人即無從依上揭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三、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對聲
請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之帳戶核發存款
債權移轉命令,郵局並於同年月25日收到上開移轉命令,系
爭強制執行程序因全數清償而終結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係爭
強制執行程序案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按。聲請人則於110年9月1日始具狀聲請停止執行,
有聲請停止執行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
頁)。是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則依上揭說明,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