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0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洪素梅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素梅(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南投市○○路○○○號)積欠聲請人借款,於92年8月31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指定 李昆樺 (聲請狀誤載為 李坤樺 )為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洪素梅死亡後,其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洪素梅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3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李昆樺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本院既已選任李昆樺為被繼承人洪素梅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再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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