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吳汶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裕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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