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婷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偉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林偉強簽收之郵務回執聯。(屏東址及台北址之回執聯)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偉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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