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肅瑜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 楊育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