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王錫傳 上訴人與 許桃 因100年度訴字第460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