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乙○○
甲○○丙○○被告丁○○
競燁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許炎灶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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