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5號
原告楊豐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634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權依據及取得支票之原因關係)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