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原告 李張英柳
劉先皋 姜國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張倍齊 律師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3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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