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原告 李張英柳
劉先皋 姜國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張倍齊 律師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106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未經合法董事會決議召集,訴請撤銷該次股東臨時會就選舉事項「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案」、臨時動議「提議散會案」作成之決議。而原告另對被告公司訴請確認前開決定召開106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之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該次董事會關於召開106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之決議不成立、無效,刻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事件受理。是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乃為本件原告請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本院因認在該事件訴訟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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