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721號聲請人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USWORO( 阿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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