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蘭陽技術學院(原名復興工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甲○○右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回復名譽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六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楊麗秋~B法官林翠華~B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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