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
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七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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