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王大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