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38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訴字第 38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8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金木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747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99、724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53、154、1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曾金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7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共二罪)、10月(共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該判決書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由被告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訴302 卷第120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分別就上開判決於107年10月29日、同年月28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刑期太重,不服判決,理由後補」,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107年12月24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879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經郵務機關於108年1月2日送至「新竹縣○○市○○路○段○○○巷○○號」被告住處(被告已於107 年12月20日出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判決文書寄存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80頁),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真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