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7號被告 劉忠信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葉銘進 律師被告 黃軍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信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黃軍勝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忠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9日執行羈押,並命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分別於101年8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2月9日、102年2月9日、102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黃軍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102年
2月9日、102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盧姝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