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勞再字第一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本院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民國(下同)106年9月25日、同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及同年12月5日審判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並於105年5月23日分別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之再審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本案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並經上訴第三審,應可認有明瞭開庭內容之必要,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