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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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沛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5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沛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沛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共2罪。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犯竊盜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
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以及迄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2次竊盜犯行之犯罪
所得,且均未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金額│
││││(新臺幣)│
├──┼──────────┼────┼─────┤
│1│舒適牌變形刮鬍刀│1盒│379元│
├──┼──────────┼────┼─────┤
│2│刀片│1盒│699元│
├──┴──────────┴────┴─────┤
│合計:1,078元│
└────────────────────────┘
附表二:
┌──┬──────────┬────┬─────┐
│編號│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金額│
││││(新臺幣)│
├──┼──────────┼────┼─────┤
│1│辣豆瓣醬│1罐│50元│
├──┼──────────┼────┼─────┤
│2│美國冷藏牛腱│1包│195元│
├──┴──────────┴────┴─────┤
│合計:245元│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114號
被告王沛洲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沛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有下列行為:(一)於
民國109年3月25日12時33分許,至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所營位於新竹縣○○市○○○路○○號頂好超市竹北二店內,
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位於貨架上之舒適牌變形刮鬍刀、刀片
各1盒(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078元)得手後供己使
用完畢。(二)於109年4月5日8時10分許,在同上地點
,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位於貨架上之辣豆瓣醬1罐、美國冷
藏牛腱1包(共計價值245元)得手供己食用完畢。嗣店員
賈懿莉 發現前開物品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
錄影畫面而查獲。
二、案經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沛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賈懿莉及證人張承
宏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頂好超市損失
清單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7張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及(二)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共2次)。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
別,請分論併罰。另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
分竊盜所得,得手後供己使用、食用完畢而無法沒收,請依
法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檢察官黃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