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聲明人潘O慧住○○市○○區○○○路000號5號2樓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潘國清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巷00弄00號)之母,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聲明人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屏東○○○○○○○○112年9月11日屏恆戶字第11230323300號函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被繼承人潘國清於112年6月1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潘國清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潘國清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