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羅家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文斌 被告 吳信宗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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