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租賃糾紛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黃惠暄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上訴人 吳昌鴻
吳明儀 (即 吳連智 之承受訴訟人) 吳秀月 (即 柯珠蘭 之承受訴訟人) 吳秀鳳 (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 吳秀子 (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 吳振宏 (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太平 (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信崇 (即柯珠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賃糾紛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月1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