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探視子女方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探視子女方式等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甲○○扶養費」之記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乙○○關於甲○○扶養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