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鍾添錦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三點第5行內所載之「97年10月16、17日」部分,應更正為「96年10月16、1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三點第5行所載之「97年10月16、17日」部分,應更正為「96年10月
16、17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蕭惠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