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7年1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80萬元及其利息,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切結書、扺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7年度拍字第1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 馬公市 ○○○段││996│建│││83.64│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378│五福路86之15號│五福段996地號│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3.78│二層陽台:│全部│││││││造│二層:53.78│3.54│││││││││三層:53.78│三層陽台:│││││││││電梯樓梯間:16.4│3.54│││││││││總計:177.7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雅萱